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省及示范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条 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除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条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在示范区文旅体育局、杨陵区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开展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应在示范区文旅体育局、杨陵区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实行动态更新。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抽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类别、执法证号。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通过随机的方式取3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示范区文旅体育局、杨陵区政府网站公开,市场主体名录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应包含主体名称、被检内容、联系人、企业统一信用代码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和专项培训方案,经两级文旅部门研究后统一在示范区文旅体育局、杨陵区政府网站公布实施。
第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4次,每次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低于各行业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20%(星级酒店、A级景区抽查频次100%)。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有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信用等级较差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根据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被检市场主体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
第十一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上报。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进行处理,确保文化旅游行业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三条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四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示范区文旅体育局、杨陵区政府网站公开,要深入实施杨凌示范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守法自觉性。
第十六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杨凌示范区文化旅游行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杨凌示范区文化旅游行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主体 数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内容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1 | 对星级酒店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4家 | 50% | 每年4次 | 1.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2.未取得星级的饭店是否使用或变相使用星级称谓和标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约谈 | 示范区文旅体育局 |
2 | 对A级景区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2家 | 100% | 每年4次 | 1.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1775-2003); 2.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3.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监管事项。 | 现场监督检查、约谈 | 示范区文旅体育局 |
3 | 旅行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23家 | 不少于20% | 每年不少于2次 | 1.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3.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是否依法经营,有无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6.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7.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结合,实地检查、约谈等 | 示范区文旅体育局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第1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2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17家 | 不少于20% | 每年不少于2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事项。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 | 杨陵区文旅体育局 |
5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11家 | 不少于20% | 每年不少于2次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 | 杨陵区文旅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