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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文化旅游行业和文物保护行业群众监督举报行业乱象奖励办法

来源:管委会网 发布时间:2019-08-15 15:06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示范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示范区文化旅游行业和文物保护行业“无黑无恶”创建工作,鼓励引导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行业乱象问题线索,强化行业治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杨凌示范区内向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举报行业乱象线索,对线索调查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但对线索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除外。

第三条 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责举报受理及奖励工作实施,奖励经费从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工作经费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行业和文物保护行业乱象线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等违规行为。

(二)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曲目,歌曲点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画面等问题。

(三)演出市场含有进行淫秽、色情及低俗等内容的演出等问题。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旅行社、星级酒店、A级景区等场所无证照经营行为。

(五)游戏游艺娱乐场所设置含有暴力、赌博等禁止内容的游戏游艺机型机种等违法违规问题。

(六)旅行社未按规定在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超范围经营、低价揽客、低于成本操作、不签订旅游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擅自改变约定旅行路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诱骗游客消费(购物)等行为。

(七)“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诱骗强迫游客购物、甩团滞留以及经营非目的地国家旅游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盗掘、盗窃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构件、石刻等文物犯罪行为。

(九)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违法乱建、非法取土等违法行为。

(十)在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博物馆建设等工程项目中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煽动闹事、阻拦施工,强占工地、强揽土石方、劳务施工,垄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和建筑砂石料供应、强迫交易、寻滋事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举报行业乱象线索:

(一)拨打举报电话: 029-87035553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ylwgx@qq.com

(三)投递信函或直接递交至杨凌政务大厦718室

(四)直接到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举报。

第六条 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初核,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文化旅游行业和文物保护行业乱象线索行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事实、照片、视频、文档等相关证明;

(三)举报人准确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举报行业乱象线索行为奖励标准:

(一)详细提供被举报单位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并协助案件查处工作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二)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应当在举报乱象线索核查清楚7个工作日内,经批准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领取奖金,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行业乱象线索行为实行“一案一奖”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乱象行为的,按举报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奖励。违反规定骗取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对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关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