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彰显“零容忍”“零出现”态度,着力构建举省一致、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权明晰、齐抓共管的长效治理体系,实现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从严管理的原则,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环境,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 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省体育局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全省反兴奋剂工作。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
省反兴奋剂中心、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西安体育学院、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全省性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体育局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反兴奋剂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兴奋剂工作方针和政策;制定反兴奋剂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开展兴奋剂委托检查、调查;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六条 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开展兴奋剂委托检查、调查;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经费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第七条省反兴奋剂中心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咨询等工作;指导省级运动队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兴奋剂委托检查和调查;指导、协调、监督各市(区)和全省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八条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西安体育学院负责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开展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制定药品、营养品、食品管理制度;监督指导运动员做好行踪信息申报和治疗用药豁免等工作;厘清交流合作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责任;配合开展兴奋剂检查、调查。
第九条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负责开展运动会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等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作出处理。
第十条全省性体育协会负责本社团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配合开展兴奋剂检查、调查。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西安体育学院、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全省性体育协会按照“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开展反兴奋剂教育,通过自媒体、公共媒体等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体育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严格落实运动员及辅助人员的注册准入、入队准入、参赛准入。
第十二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省级运动队反兴奋剂教育库建设管理工作。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须配合省反兴奋剂中心做好教育库建设工作。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反兴奋剂教育库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建立全省反兴奋剂教育资源库,丰富反兴奋剂教育内容,规范教育拓展活动和教育基地工作,做好纯洁体育教育讲师的招募、培训、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西安体育学院应将反兴奋剂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每年不少于12个课时。省体育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将反兴奋剂教育纳入教练员专业课教学计划,每年不少于8个课时。
第四章 药品、营养品、食品管理
第十五条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西安体育学院、全省性体育协会结合实际制定药品、营养品、食品管理办法,强化源头管理,杜绝食源性药源性兴奋剂违规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西安体育学院、全省性体育协会须加强运动员治疗用药的管理。制定运动员就医、用药制度。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含有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者禁用方法时,运动员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印发的《治疗用药豁免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省体育科学研究所、西安体育学院、全省性体育协会应加强营养品管理,规范采购渠道,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含任何禁用物质。制定营养品发放使用制度,杜绝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兴奋剂违规。
第十八条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西安体育学院须制定运动队餐饮管理制度,定点采购肉食品,同时避免在运动员餐厅以外发生食源性兴奋剂风险。运动队外出训练或比赛前,应制定外出训练或比赛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省反兴奋剂中心按照计划送检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定点采购的肉食品,各单位配合省反兴奋剂中心做好送检工作。
第五章 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注册代表陕西参赛的运动员,凡纳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本人是行踪信息申报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熟练掌握行踪信息申报工作规定和流程,杜绝发生错报、漏报、瞒报行踪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西安体育学院应加强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定专人监督指导运动员做好行踪信息申报,并向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纳入注册检查库、检查库的运动员涉及退役、禁赛、复出等变更事项,运动员管理单位须按照规定书面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审核确认后报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
第六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 兴奋剂检查包括:列入省年度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检查;列入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检查;经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批准同意的委托检查;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者授权开展的其他检查。
第二十五条 禁止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检查权单位或者个人以兴奋剂检查的名义采集运动员样本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省体育局制定年度兴奋剂赛内、赛外检查计划和省综合性运动会检查计划,报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批准同意,由省反兴奋剂中心按照兴奋剂检查程序、标准组织实施。运动员及运动员管理单位须配合做好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全省性体育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兴奋剂委托检查。
第二十七条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西安体育学院、全省性体育协会须第一时间向省反兴奋剂中心报送以下相关信息:
(一)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
(二)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查出的兴奋剂违规。
(三)注册检查库名单和检查库名单。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以上信息由省反兴奋剂中心收集、整理、评估、研判后上报省体育局。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兴奋剂违规给予处罚,按照《陕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运动员在省运会周期(省运会周期是指自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发生兴奋剂违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罚:
(一)发生1例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本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所涉及运动员被禁赛4年及以下的,该单位该大项停赛2年;所涉及运动员被禁赛超过4年,取消该单位该大项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通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二)发生2例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本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及省运会其他奖项评选资格,取消该单位该大项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及周期内全部成绩。给予通报批评,通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三)在省运会周期内发生2例以上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组团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不得承办该项目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给予通报批评,通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对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纳入体育系统表彰奖励范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作出。不属于省体育局管理的,由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市(区)纪委监委和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等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
对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依规取消相关奖励、项目申报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分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反兴奋剂及直接分管运动项目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项目主管和相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西安体育学院发生兴奋剂违规,除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主管教练、运动员及相关辅助人员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党纪政务处分。经调查,属于故意使用兴奋剂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反兴奋剂日常监管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追究责任。
(一)凡是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兴奋剂风险问题,责令该单位整改,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批评谈话。
(二)凡是在反兴奋剂教育准入或行踪信息申报出现问题,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按程序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九条反兴奋剂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3日开始实施。
第四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发布的《陕西省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陕体发〔2020〕6号)同时废止。
来源:陕西省体育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