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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来源:文旅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3-11-23 17:57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体反兴奋剂字〔201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及有关单位:

  为提高赛外兴奋剂检查质量,确保对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内的运动员实施准确有效的赛外兴奋剂检查,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赛外兴奋剂检查,确保对运动员实施准确有效的赛外兴奋剂检查,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运动员是指在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库内,需申报行踪信息的运动员。运动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申报行踪信息,不在兴奋剂注册检查库之内或经调整被撤出的运动员无需申报行踪信息。

  第二章 兴奋剂注册检查库

  第三条 兴奋剂注册检查库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重大赛事成绩、运动员国际国内年度排名、国际单项联合会注册检查库及禁赛期运动员等因素,建立的用于实施兴奋剂检查的高水平运动员注册名单。

  第四条 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在反兴奋剂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并由反兴奋剂中心通过公函的方式通知各运动员管理单位。

  第五条 反兴奋剂中心依据运动员退役、禁赛、复出及运动成绩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兴奋剂注册检查库。

  第六条 新的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名单下发前,原兴奋剂注册检查库一直有效,无论是否跨年,运动员均须按照相关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第七条 运动员若决定退役(自2009年起,凡被列入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内的运动员,无论其是否在当前国家注册检查库中),应向所属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反兴奋剂中心提交运动员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运动员退役报告》(附件1),该运动员将被从兴奋剂注册检查库中撤出,不再需要申报行踪信息,并且不再列入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计划中。

  第八条 已退役的运动员(自2009年起,凡被列入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内的运动员)复出参赛,需提前六个月(自运动员重新上报行踪信息之日起计算)向反兴奋剂中心和所属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提交《退役运动员复出申请报告》(附件2),申报行踪信息并接受赛外检查。运动员未经批准违规参赛的,应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九条 运动员变更注册单位,原注册单位和现注册单位均应书面通知反兴奋剂中心。该运动员变更期间(即暂无注册单位)及新单位完成注册后,应继续申报行踪信息。如运动员中断行踪信息申报,作为其恢复参赛资格的条件,其至少应在重新注册(参赛)前三个月(中断时间超出三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申报行踪信息,并接受赛外检查。

  第十条 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必须在禁赛期间随时接受反兴奋剂中心组织实施的赛外检查,并且根据要求提供准确的行踪信息。

  第三章 行踪信息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运动员本人对及时、准确填报行踪信息,并确保其能在申报的行踪信息所指明的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负责。运动员管理单位需告知运动员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协助其按要求完成行踪信息申报。

  第十二条 运动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填报个人《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表》(附件3),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上报下一季度行踪信息,即第一、二、三、四季度行踪信息应于上年12月20日、当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上报。

  第十三条 新增兴奋剂注册检查库运动员应当于名单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当前季度行踪信息,之后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申报季度行踪信息。

  第十四条 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需包括以下信息:

  (一)运动员完整的通信地址;

  (二)运动员下季度每天的住址,包括家、宿舍及宾馆等,需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

  (三)运动员下季度每天从事规律性活动的具体地址及时间安排,包括训练、培训等;

  (四)运动员下季度的比赛日程,包括比赛名称、比赛地点、比赛时间等;

  (五)运动员下季度可在每天6点至23点之间任意60分钟的建议检查时间及特定检查地点;

  (六)休假、旅途的详细信息。

  第十五条 当行踪信息将发生变更时,运动员应当在变更前48小时填报变更后的《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表》。

  第十六条 运动员如有下述未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其行踪信息,可能会导致相关处罚:

  (一)如运动员未填报任何行踪信息(含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上报的行踪信息里未包含必需的信息、或者填报的行踪信息不准确或不详细;以及依据运动员行踪信息在一小时建议检查时段外实施检查时未查到运动员的,运动员将被判定为填报失败;

  (二)如运动员未能在指定的一小时建议检查时段内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运动员将被判定为错过检查;

  (三)运动员行踪信息填报失败或错过检查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运动员在填报的行踪信息中提供欺骗性信息,或其他恶劣情况,将根据其具体情节,按照逃避兴奋剂检查、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查结果等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行为进行判定,并按照《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号)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为加强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中国代表团运动员的监控和检查,反兴奋剂中心将根据赛事安排建立运动会兴奋剂注册检查库,代表团所有运动员均为库内人员,需按照反兴奋剂中心专门下发的文件规定申报其行踪信息。

  第十九条 针对参加全运会、城运会且不在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内的运动员,反兴奋剂中心将根据需要建立临时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库内运动员需按照反兴奋剂中心专门下发的文件规定申报其行踪信息。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5日起实施。